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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需二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时间:2010-06-07 14:5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案例

       我母亲已去世多年,父亲身体一直不好。去年2月份,我父亲病情加重,住进医院。我在国外公干,无法照顾父亲,就拜托我三叔照料。今年8月底,三叔通知我,父亲病逝,我即回国料理父亲的丧事。料理完丧事后,我三叔说父亲病危之际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两套房屋一套由我三叔继承,一套由我继承,五万存款由我大姑继承。该份遗嘱由三叔代笔,父亲签字。见证人是大姑和杨某,但杨某是我三叔的好友已与我三叔合伙做生意多年。请问:我父亲所立遗嘱有效吗?罗先生

  罗先生

  根据来信分析,你父亲所立遗嘱为代书遗嘱,该遗嘱因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而违反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你父亲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至于哪些公民可以作为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对“有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即:“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你父亲签字时,除了代书人你三叔以外,当时在场的人只有你大姑和杨某,而你大姑是继承人,杨某是继承人的合伙人,他们依法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你父亲的代书遗嘱因违反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具法律效力。由于你父亲没有留下其他遗嘱,因此该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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