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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离婚仍与养子女存在收养关系
时间:2010-06-03 15:39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而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因此,即使养父母后来离婚,养子女也依然是他们的子女,任何一方对养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也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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