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婚姻家庭>家庭关系>
买来小孩“收养”情容法不容
时间:2010-06-07 14:54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案例

        吴某因用钱买小孩来“收养”,人民法院以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因吴某和家属没有生育能力,就想抱个小孩养着,听说王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二万元)有办法能弄到小孩。吴某让王某帮忙给弄个小孩。2007年,王某去吴某家说给“打听”了一个小女孩,吴某就和家属一起去了王家。吴某夫妻看小孩很好,也没问小孩是从哪里弄的,就抱走了。经医院查没有问题后,吴某付了王某14000元。

        判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自己不能生育明虽然值得同情,但其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其行为照样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推荐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