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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以夫妻名义同居,生下女婴如何定性?(2)
时间:2010-04-12 13:06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答复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民政部发布的《条例》来看,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批复》来看,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刑法实际上在一定条件下又承认了事实婚的存在,只是把这种事实婚改称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把它作为重婚行为的一种形式对待。这种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的不一致,可能是出于侧重点的不同,是出于打击各种破坏合法的婚姻关系和我国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行为而考虑的。

现行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10日1日起实施了。针对这一《条例》,持第一种意见的人认为既然新的《条例》已经出台,1994年的《条例》已经作废了,那么依据该《条例》所作的一个批复是不能适用的,故而在我国刑法领域是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的。笔者认为尽管新的《条例》已颁布并实施,原1994年的《条例》已作废,但在新的法律解释做出之前,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这个批复仍然是适用的,因为最高法院的这个批复只是以原《婚姻登记条例》作为一个分水岭,承认原《条例》实施后发生的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情况,这个批复只是规定了承认事实婚效力的一个时间界限,这与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身的效力无关,故而笔者认为在新的解释出台前,这个批复所界定的关于事实婚在何种情况下及在哪个时间段内构成重婚的问题在现在是仍然适用的,所以本案中的卜某明知井某已与李某办理结婚手续而仍与井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井某在自己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其前夫卜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两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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