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化的问题,不同的地域,不同的人种,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近日,笔者对200起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和情感虐待。
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
重大恶性案件居高不下。调查的200起刑事案件中,其中有40起故意杀人案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死刑犯罪,约占故意杀人死刑案件总数的17%,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调查中发现,有的被告人不理智地将矛盾方的亲属作为泄私愤的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其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原因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犯罪原因从过去单纯的家庭关系不睦发展到今天因婚外情、经济、性格问题、文化层次的差异等多层面的原因。
婚外情现象突出,性道德观念滑坡。在这200起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婚外恋现象的约占70%左右,重婚犯罪也达到近100件。
受西方不良思潮影响,少数人在处理两性关系时态度不严谨,任意放纵自己的感情,对家庭少有的责任感。
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
从微观方面讲,懦弱和忍让是暴力生成和加剧的温床。为了孩子、为了面子、为了经济和再婚因素,许多女性不敢、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地忍气吞声,或受虐待,或被遗弃。
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婚外恋现象已相当普遍,60%以上的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对方的不满与愤恨。
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基因。在这些家庭暴力犯罪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村,现实生活的贫困使他们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消极而冷漠,弃责任不顾,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缺少理解和信任成为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理解和信任是家庭的基石,但夫妻、兄弟、妯娌之间因琐事互不信任,无端猜疑,上演了一幕幕悲剧。
从宏观方面看,有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农村并未根绝。因换亲、生女孩而产生的家庭暴力仍然存在。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的200起案件中,80%的犯罪人系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婚姻质量差,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盲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有些单位的负责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重视;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的离婚诉讼,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使一些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家庭暴力问题趋于激化,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预防和遏制。
法制宣传和教育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法制宣传的不普及,法律教育的不深入,使许多人意识不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充分体现。
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辖区的失业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
依法惩处维护家庭并重
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不言而喻,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作为制止家庭暴力犯罪强有力的工具,山东省法院系统自上而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别是与省妇联联合成立的山东省家庭暴力鉴定中心,使山东省法院系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进一步维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对家庭犯罪的处理,坚持依法惩处和维护家庭团结并重的原则。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任务,在审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也要注意协调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农村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刘家琛副院长强调,“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一方有明显过错,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或行为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家庭暴力犯罪的重大案件,虽然也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还不完全等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适用死刑时应慎重。如被告人孙学燕故意杀人一案,孙学燕因与大伯哥有矛盾进行报复而将侄女杀害,论罪当杀,但被害人的亲属要求从轻处罚,二审时我们改判死缓,这不仅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团结,也给社会减少不安定因素。
审判实践中,无论是重大的家庭暴力犯罪,还是一般的重婚、虐待和遗弃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不能只考虑犯罪后果,应以维护家庭团结为根本,综合全部案情如犯罪动机、目的、情节、被害方的要求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加强调研,积极探讨依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多为老人、妇女、儿童,由于其本身在社会上的弱者地位,案件审理过程中,既不能忽视他们的程序权利,也要保障他们的实体权利。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个别权益通过刑事程序难以保护,譬如当前到妇联部门反映较多的因夫妻之间的伤害出现的医疗费支付问题,在家庭暴力犯罪中也普遍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的伤害应负抚养义务,当丈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妻子会通过民事或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请求。但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不能分家析产,被害人的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合法权益暂时得不到保护,被害人只能到“娘家”哭诉。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有两点建议:
一是经审理查明丈夫确有婚前、婚后个人财产的,应当判决用个人财产支付医疗费或履行其他义务;二是经审查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婚姻关系不再维持,应通过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分家析产确定对方的个人财产数额后,才能要求对方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工作中我们不能就案审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探讨,寻找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切实维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治,作为司法机关部门之一的法院,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制止家庭暴力人人有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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