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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问题
时间:2010-04-12 10:0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内容提要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近年来,因家暴力引发的婚姻问题、伤害,甚至杀人案件屡见不鲜,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面对一幕幕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惨剧,社会民众的反映由最初的震惊、愤怒转而理性地思考家庭暴力的产生根源、解决途径等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笔者就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危害、历史、根源、解决途径等相关问题做些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并为防治家庭暴力提出了一些创新性、务实性的建议,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暴力行为 成因 建议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最基本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在家庭中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不仅损害了家庭和睦和稳定,也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特殊的人身关系,因而家庭暴力也有别于一般的暴力事件而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成为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

一、家庭暴力犯罪概念、分类及其特征

(一) 概念。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虐待,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但就其含义而言,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也有人认为,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及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虐待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行为。这种划分也不无道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以暴力或非暴力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与摧残的各种行为。因此,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夫妻间,而且包括具有长辈、晚辈等代际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们间相互发生的暴力行为,它不仅包括对被害人的肉体上的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人的精神上的暴力行为。

(二)分类。对于家庭暴力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法。从表现形式看,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非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以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把家庭暴力分为一般家庭暴力和犯罪家庭暴力;根据暴力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把家庭暴力分为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又进一步划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表现形式。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言语减少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

(三)特征。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有如下特征:1)家庭暴力涉及范围广,成为家庭暴力不稳定的重要原因。有关资料显示,在中国的家庭中,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人群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在每年解体的40万家庭中,1/4家庭解体缘于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社会弱者。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之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父母过度打骂子女的行为构成家庭虐待,直接给未成年人带来伤害。其次父母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也给家庭生活带来阴影,使得未成年人受到间接的心理伤害。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比较普遍,许多老年人由于失去劳动能力,只能靠成年的子女赡养,经济上不独立,自然就有部分老年人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3)家庭暴力危害严重,而司法救济困难。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成为引发恶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和被害者之间存在的特定的人身关系,使得被害者不愿或不能求助于法律,这无疑更加助长了暴力行为实施者的嚣张气焰,使之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暴力行为。也使得被害者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其法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历史

(一)危害。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逐步升级,从而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上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的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新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

(二)历史。 家庭暴力是伴随着不平等的地位和观念存在而存在的。“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的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在阶级严重对立的社会中,统治阶级都曾支持家庭暴力,甚至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合法地位,家庭暴力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持,并作为统治阶级作为意识形态进行统治的工具。家庭暴力是社会成员地位不平等的反映,也是人类不平等思想的产物。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的专制注意文化传统和宗法等级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统治,封建社会非常重视“礼”的作用,从而引礼如法、礼法融合。孔子从等级名分角度论证礼的价值,强调“必也正名乎”,正名的具体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国则君臣等级森严,在家则父子、兄弟、夫妇尊卑有序,从而形成中国的父权和夫权的观念。汉代的董仲舒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出发,将孔子的理论阐发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父为自纲、夫为妻纲”。为了加强封建意识的控制,统治阶级还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从而巩固三纲学说。元律规定“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明清法律规定“子女违反教令而依法处决,邂逅致死者无罪”。如非理殴杀,法律虽然认定有罪,但处罚极轻。封建法律还确认翁姑可以对子媳行使父权,如殴骂翁姑即为不孝,其翁杀之无罪。为了确保父权的统治,汉朝以来的法律规定了“七出之条”。凡此七种情况。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妻子如去控告丈夫即使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干名犯义”的惩罚。

总之,中国封建法律为确保父权和夫权的统治,都规定对于父母殴打子女、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予惩罚,造成死亡予以轻微处罚。这种规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统治。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从而形成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对家庭成员人权的漠视,对于家庭暴力容忍的观念。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二)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家庭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三)男权文化和夫权文化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犯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四)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变化,丈夫收入水平的提高,在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复杂的社会现象,反家庭暴力也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这样才能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

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其次,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护所性质的社会救援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第四,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立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综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五、 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世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拥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一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第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侮人格的待遇。”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反家庭暴力问题列为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以情节恶劣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程度,但虐待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把握标准,使得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目前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思维。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敏感度。

(二)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不用说,罚款二百元对暴力行为起不到阻吓作用。事实上,对暴力实施这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就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明确再具体地规定出拘留和警告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将会在对付轻微的家庭暴力中起到积极作用

(三)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容易导致婚姻破裂。

(四)警告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

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告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该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五)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

为了保护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六)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认识

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七)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题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

对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的援助,更为在重要的是使受虐待女性使用社会、法律等有力武器自己挽救自己。

此外,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参与到反对家庭暴力行动中。妇联、新闻媒体、司法等部门要充分结合自己的职能,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并切实加强多机构合作,形成密切、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结束语: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预防家庭暴力,并采取了不少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反对家庭暴力是个繁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而当前一些问题尚未解决,使家庭暴力仍然在较大范围存在,这一问题的严重程度直接体现现实社会中的妇女地位,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

综上所述,反家庭暴力,一方面要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同时提高男性的综合素质,让他们尊重妇女,爱护妇女。只有让反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才有可能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依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楚河 《家庭震荡》 辽宁教育出版社 1991

2、蓝瑛波 《家庭暴力根源剖析》 江苏社会科学 1995,4

3、荣维毅、宋美娅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4、巫昌祯、杨大文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群众出版社 2000

5、《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年9月版 第292页

6、夏吟兰、李名舜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反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 中国法学会 2002

7、夏凤英 《论婚姻是一种契约》 载〈法学家〉 2001年第2期

8、于晶 《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载〈河北法学〉 2000年第4期

作者:寻乌县法院 刘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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