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无效婚姻还是构成重婚罪?(3)
时间:2010-04-09 17:0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本案于2002年12月受理,上述《条例》、《批复》、《解释》均以下达。被告人杨某已有配偶而与雷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从2001年12月27日《解释》下达之后至2002年12月案发,按照《解释》被告人杨某因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杨、张的婚姻有效,可视为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复》,事实婚姻仍可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按照《批复》,杨、雷的行为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态的重婚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重婚行为构成的前提是,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律婚或者事实婚的形态,只有在确定其为一种婚姻的条件下,才能进而认定其为一种非法的婚姻关系。因此,笔者认为以重婚罪对被告人杨某定罪判刑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参考资料:
[1]程黎明,“未达法定婚龄登记结婚 不宜一律宣告为无效婚姻”,载2003年1月2日《法制日报》理论专刊。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婚姻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范》, 2001年12月28日发。
[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2辑(总第2辑)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1辑(总第2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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