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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婚前购房要仔细思量
时间:2010-06-24 14:5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双宿双栖、白头偕老是每一对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爱侣所共同期盼的,然而时下,随着商品房价格一路飙升,高额的购房款让这个原本用来共同栖身的“安乐窝”成了摆在一对对情侣面前的一道坎,首付、贷款、房屋产权归属等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针对情侣婚前购房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成。

  共同贷款买房分手如何分割

  小高与小宋是一对恋人,大学毕业后,二人留津工作。待事业步入正轨后,二人开始谈婚论嫁。结婚的前提首先是要有个栖身的“安乐窝”,可对小高和小宋这两个刚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来说,五、六十万元的购房款简直就是天文数字。得知儿子为买子发愁,小高的父母拿出多年来省吃简用攒下的15万元钱给儿子交了首付款,其余的部分则办理了贷款,由小高和小宋共同偿还。问题解决了,本应皆大欢喜,此时小宋却开始担忧了。原来,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小高的名字,小宋担心虽然自己帮小高偿还了大部分贷款,但万一二人感情出了问题,自己却什么也得不到。

  针对小宋的困惑,李成分析指出,上述房屋的首付款是由小高父母支付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此,应当认为15万元首付款是父母赠与小高的。

  李成表示,这一条件下的财产分割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看,首先,如果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比如两、三年,那么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数额也少,这种情况下,房子就应归付了首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男方所有,对于女方在此期间帮助偿还的贷款,男方应如数补偿。另一种情况就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共同偿还了大部分贷款,这时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是将房屋视为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男方当初支付的首付部分;第二是将房屋视为男方所有,增值部分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女方偿还的贷款部分在分割财产时也应予以补偿。李成认为,若要避免纠纷,男女双方最好事先就房屋归属问题作好约定,或写协议书或办公证,以明确自己的权利。

  一方婚前购房不是共同财产

  赵先生是一家外资企业的高级白领,2004年,赵先生以80万元房款买下地处市中心的一套商品房。去年,房屋竣工交付。赵先生与相恋三年的女友戴小姐开始装修准备结婚。由于房子是一次性付款,赵先生和女友并没有还贷的压力,也正是因为一次性付出了近百万的房款,赵先生对婚后房屋的归属问题格外关心,他担心共同生活数年后,这套房子成了夫妻共有财产,那么一旦离婚自己将承受巨大的损失。

  就此问题,李成提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除非有特别约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案例中,赵先生的婚房是其结婚前购置的,应属其婚前财产,因此不论双方结婚多少年,该套房屋都是赵先生的个人财产。

  房产送与女友反目能否要回

  33岁的徐先生是某私营企业老板,虽然年纪不大,却早已跻身成功人士之列。去年年初,徐先生为了给热恋中的女友董小姐一个惊喜,在她过生日当天,将自己购置多年的一套房产当作生日礼物赠给了董小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还到公证处就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未料,半年后董小姐以性格不和为由提出分手。伤心欲绝的徐先生决定将送给董小姐的房子收回,但董小姐以房子是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返还。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徐先生到底能不能要回这套房子呢?

  结合上述情况,李成分析称,目前该房归属问题,要分不同情况区分。首先,如果徐先生在签订该赠与协议时明确写入“结婚时,该赠与合同即生效”的条件,也就是附条件赠与,那么,这个合同只有在双方结婚时才能生效;如果双方签订该赠与合同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那么在双方签完字、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徐先生就无权要求返还了,因为从立法精神来看,只要是自愿赠与,一般不可以随便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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